各二级学院(部门)及相关教师:
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的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 要(2021—2035 年)》、国务院印发的《“十四五”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(2023—2025 年)》决策部署,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形成专利应进行项目资助声明。现将项目资助声明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声明范围
专利来源项目范围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(含科技创新 2030—重大项目、 重大专项接续项目、面向 2035 的重大项目等)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科研项目,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项目。
一、声明内容
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、项目名称、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。
三、注意事项
1.未进行声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不得作为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。
2.每个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,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,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。
四、声明渠道
1.新申请专利由委托的代理机构进行声明。
2.专利申请已受理尚未授权的专利,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集中补充提交声明,通过原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声明。
3.对于已授权专利可自愿声明,按以上渠道办理。
《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》通知请访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。